为朋友买车提供相关证明,成为挂名车主,签订了免责合同,但车辆事故后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怀远县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挂名车主顾某和实际车主梁某共同赔偿被害人4万余元。
梁先生想买车,但由于农村户口贷款不成,找到了顾先生的帮助。 顾某因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成为挂名业主。 为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避免日后承担该车相关责任,区某与梁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区某只提供相关证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梁某承担。 但是,巧合的是,车辆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撞到别人受伤了。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区某和梁某均被法院起诉,区某声称自己是挂名业主,并提供与梁某的协议,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省高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区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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