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某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因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9年10月25日上午7时许,卢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该车系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分宜杨桥煤矿装煤运往分宜县,经过上分路段境内58公桩350米路段时,被害人谭某驾驶的南方125 被害人谭某和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涂某当场死亡,另一名骑摩托车的邹某受伤后,被告卢某立即开车逃离现场至宜春,电话通知亲属发生交通事故,并委托亲属处理事故后的相关事宜。 从那以后,卢某一直逃到外面。 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涂某亲属、被害人邹某先后就本案民事赔偿向分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连带责任人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两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104300元,这笔钱全部赔偿。 2008年4月,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分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卢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被害人向法庭提交了要求对卢某从轻处罚的建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有逃逸情节,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和解,被害人坦白态度好,有一定悔罪态度,从制止纠纷、结案的角度考虑,分宜法院依法给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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