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私人运输司机。 上周我开着解放牌的车把客户的货物从宁波运到了上海。 途经嘉兴时,在弯道处,一辆后面的货车违章强行超车,超车时将我驾驶的解放车撞到路边的一条沟里,导致我的车严重损坏,客户货物严重损坏。 为了修复这辆车,我支付了1万元的维修费,停运了一个月,停运损失费用为50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全部由对方承担。 听说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项下没有停运损失费。 请问,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用是否应该由交通肇事人赔偿? 另外,客户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A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信中说,因违章货车强行超车损坏你驾驶的解放车的,该货车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个责任的认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 确定公安机关如此认定责任的,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加害者肯定会赔偿所有的维修费,但是关于是否应该赔偿停运损失费用,199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月13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解决了这个问题。 本批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被害人因此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在受损车辆上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的,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复中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你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向加害者要求赔偿你停运一个月的损失费。
另外,关于你客户的损失,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