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解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全部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被害人亲属的丧葬费,除按抢救待遇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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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体现了全额赔偿的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指导本解释第19条至第33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包含在其中。所以,这篇文章的内容很重要。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受害人人身损害如何赔偿,但未导致伤残、死亡的。 第二款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应当如何赔偿。 第三款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赔偿。
[解读]
颁布后,涉及侵犯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身体的司法解释有四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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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1992年5月16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施行)》,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施行。 第二个和第三个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调整对象。 第四个司法解释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第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全面,没有一部法律从法律层面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全面的规定。因此,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精神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本司法解释有必要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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