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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的原则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以行为责任、因果关系、路权、安全、结果为原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以下是富华法律边肖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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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责任原则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正文阅读】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

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比例”。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虽然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我们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所有构成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条件都是事实原因。检验方法如下:

一是“如果没有”的检验,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危害事实。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一切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排除,事故仍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不作为改变为适当行为,仍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则行为人的原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通常的规则不能用于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他所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就认定有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则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人的行为是能够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真实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当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第页]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少之又少,“过路”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以路会车”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不同方式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回避原则。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参与者按照法律法规走自己的路。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经过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的本车道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保证安全,需要知道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道路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中仍应发挥规范作用。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已经确定了道路避让原则,那么认定这类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经过这条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这个原则有其特殊性。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过马路的行人。”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如果你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你应该跟着红绿灯走。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过马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进行”。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不横穿马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到人行横道时,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当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穿越机动车道时,虽然是通过道路,但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这是针对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的特殊交通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展现了注重保护弱者的特点,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新法实施前,路权原则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发现行人横穿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相对于行人在机动车道内有先行权的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在过马路时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所以在确定此类事故的责任时,总是要先确定行人是否侵犯了机动车的通行权,然后再看机动车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与事故有关的违法行为,则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大小来确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多数此类事故主要是由行人造成的。根据不同方式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实质是确定交通法规中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安全义务。比如保证安全的义务应该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的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反之亦然。安全保障义务是衡量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尺度,也是不同方式原则的精髓。行人和过马路的机动车谁应该承担更大的义务?机动车和行人过马路应当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然新消法已经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过马路,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行人过马路等同于其他交通行为,也就是不能认为行人应当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

第二,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样的安全义务。行人要保护,但行人也要维护交通安全。个人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需要人人维护。行人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也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人横穿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运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即行人横穿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上

第二,客观看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征。003010侧重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也强调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既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又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与行人相比,机动车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如果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险,说明他的控制能力较低。行人速度慢,但动作灵活,控制力强。行人过马路时,对交通环境的观察能力强于机动车行驶时。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只强调法律规定,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征。我们不能要求机动车像行人一样灵活,也不能要求行人像机动车一样行动迅速。[第页]

四、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交通事故的形式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通行权的同时,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维护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分析事故双方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责任划分是先确定一方违反了通行的规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理。然后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划分责任。

一是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适用合理回避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其行为也不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该原则。

第二,在安全上受到阻碍的一方,本应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没有。未尽到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后能够发现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发现,否则应当认定为未发现。

三是受阻方已经履行了与其身份相符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但未采取或者未能采取正确措施。如果受阻方已经履行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一般义务,并且能够采取正确措施但没有这样做,则适用这一原则,反之亦然。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被妨碍方,但其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人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造成危险,则不适用该原则。一般来说,按照不同方式的原则划分事故责任是比较简单的,因为这类事故中车辆的道路痕迹和停放位置通常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合理回避原则,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不同。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动态运行中,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互动性强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为了使每个交通参与者树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以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合理的。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的操作原则是:为保证交通安全,交通参与者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但可能存在隐患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有些习惯对交通安全有隐患。但是法律不可能把参与交通时所有可能的行为都列出来。其次,法律再完善,也很难做到所有交通行为无一遗漏。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道路交通运行,这些新的事物可能会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在适用合理操作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重点关注“虽无违法行为,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第页]

 五、结果责任原则

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这一原则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技术鉴定的客观性。从技术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二者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种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原因是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主动,有一定的主动性。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能造成结果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两种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同时包含发生因素和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转弯时,由于车辆超载,司机无法有效控制,导致车辆占用对面车道,与对面车辆相撞。这时候过载就是原因了。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硫酸罐落地破碎,硫酸泄漏腐蚀车辆和路面。这里的结果就是过载。一般来说,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的作用,但是】事故中原因和结果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事故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鉴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交通事故原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后果或者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子系统。为了维持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子系统必须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其违法行为是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的违反者,要认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在认定当事人过错时,应当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注意以下两点:

(1)强调司机的职业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和非司机的苛刻要求,给他们的精神和身体留下适度的自由空间。在判断驾驶人的责任时,不仅要看其是否违反规定(不违反规定不代表其尽到注意义务),还要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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