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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取证的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诉讼法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

录音证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录音证据受到许多当事人和律师的青睐,并且相对容易获得。那么录音证据是否有效?在调取录音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有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不容置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的证明力”。可见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富华法律边肖在这篇文章中获得的法律条文和相关知识。

一、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

关于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问题,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不容置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的证明力。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双方的谈话录音在当时是不受限制的。这是一种自觉的、自由的、善意的、必要的表达,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录音证据具有良好的录音技术条件,说话人身份清楚,内容明确,客观、真实、一致,未被编辑、伪造,内容未被改动,有其他证据佐证,毫无疑问。

二、2002年4月1日,最高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偷拍、偷录音取得的证据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68条,对偷窃和拍照有两项限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等。此外,还禁止故意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偷拍、偷拍行为。

2.不要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如果在盗窃或者偷拍照片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则说明取证手段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的限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则对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就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人采取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记录他人隐私或者窃听在其工作或者住所取得的录音材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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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诉讼实务中取得录音证据的注意事项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资料成为判决的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出示的音视频证据未经剪辑、编辑、伪造,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客观、真实、一致。

2、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

法院在将视听资料作为案件裁判依据时,还应当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存在疑点。如果对方对录音资料提出质疑并给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录音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

3、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

一方当事人对“有其他证据支持的、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无可置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过的复制件”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成功率,除了提供来源合法、不容置疑的视听资料外,还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通过窃取录音资料收集必要证据时,应尽可能使用先进的录音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量选择噪音干扰少的地方进行记录。在行窃时,应先表明身份和录音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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