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保全措施的具体规定。《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到,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措施。
在实践中,应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书证原件应尽量提取。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保存;物证可以采取调查笔录、照片、录像、图纸、复制模型或者保留原件等方式保存;对于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反映图像或声音,也可以保存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保存,力求准确可靠,以保持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损毁;等一下。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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