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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夫妻关系淡了。一开始,问题出在手机上。配偶玩手机的一举一动都能玩出各种表情包。结果被妻子戴了绿帽子,深恶痛绝。那么,问题来了。配偶QQ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跟随富华法律边肖看看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案例1:丈夫翻看妻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出轨

已婚原告王今年29岁,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与妻子周晓结婚后,双方在北京共同生活。因为王经常加班到很晚,有时晚上还要招待客户很晚才回来。周晓在网上聊天打发孤独的时光。2012年3月,王无意中打开了的微信聊天记录,竟然看到了妻子与一些网友调情。

王随后找人破解了妻子聊天软件的密码,修复了聊天记录的数据包,找到了妻子和他人近四个月的聊天记录,并全部打印了出来。王找妻子商量离婚协议,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背叛婚姻并有过错为由,要求与离婚,并要求放弃共同财产

然而,周晓拒绝承认他有婚外情,也不同意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王某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

【案件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网络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的,证据不能认定为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此外,由于电子数据易于编辑和修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且王粲无法提供周晓婚外情的确凿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周晓的婚外情。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准离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都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起诉法院的并非个例。目前,一些法院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推断网络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以此作为证据判案。

但是,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一种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且存在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由于网络的高度虚拟化,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存疑,法院对这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很大。

第二,由于聊天软件没有实名登记系统,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时候无法识别哪个网名是当事人,这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弱于电子邮件。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络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离婚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使能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关系,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案例2

原告李与被告王相识,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了两个孩子。婚后,两人一直外出打工,但因被告人王某经常外出玩耍、打牌,夫妻二人便产生纠纷、争吵。2013年2月,被告人王作出保证,绝不外出与其他女子鬼混,绝不每天外出打牌。

2015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供大量丈夫与其他女性的QQ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同时,她要求法院认定她丈夫是c的过错方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多以虚拟身份进行,当事人身份无法确定。而且QQ聊天记录属于虚拟内容,很难作为法律证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这种高科技电子媒介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评析】

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法律证据?

新修订的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检查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学、电磁学、光学等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定证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始载体。提供载体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过程。”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证明件事实。案的法定证据。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但不能穷尽证据的所有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的私人信息,都可能作为法律证据。虽然QQ聊天记录多以虚拟身份进行,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科学的角度来看,用作诉讼证据的QQ聊天记录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QQ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QQ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定的关联性; QQ聊天记录必须合法,由当事人提供或由法律机关、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审核。

如今,随着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务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由网络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这种以高科技电子媒介为载体的证据形式,必然会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王某的大量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进行了诈骗,且QQ昵称为被告本人。同时,被告签署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作弊的相关事实。因此,QQ聊天记录在立法实践中可以成为法定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编辑: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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