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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计算诉讼费用制度的修改是,诉讼费用计算方法

一、诉讼费的分类

诉讼费用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连续分类。之所以分类,是因为便于列出各类费用,避免遗漏,同时也便于把握各类费用之间的共同点。103010第107条仅将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类,并未进一步分类。从《民事诉讼法》第1条至第4条的规定来看,也采用了这种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规定了诉讼费用的具体种类,但并没有进一步对诉讼费用进行分类。

关于诉讼费用如何分类,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我赞同《收费办法》将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分类方法,并进一步分类。但是进一步分类就不一样了。1.其认为,案件受理费包括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包括申请费和实际支出。[22]这种分类的缺陷是明显的。因为学者认为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付的一些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申请费显然不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除了缴纳申请执行费外,还需要缴纳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其认为案件受理费包括诉讼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其中,诉讼案件受理费包括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23]这种观点已经认识到申请费不属于其他诉讼费用,但不宜将其归为案件受理费。比如,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也需要缴纳执行申请费,但这笔费用显然不属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第二种观点是不认同《诉讼收费办法》的分类,而是从理论上对诉讼费用进行了重新分类。有不同的分类。如有学者将诉讼费用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包括执行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支付权证申请费;公示申请费;扣船、债权登记、扣留货物燃料和限制船东责任的申请费。也有学者将诉讼成本分为四类:案件受理成本、其他诉讼成本、执行成本和涉外案件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程序申请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24]也有学者将诉讼费用分为五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涉外案件诉讼费用。

第二个观点应该是我们已经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费用分类的缺陷和——分项的逻辑错误。因此,采用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对诉讼费用进行分类。但笔者认为,这些分类还是有缺陷的。 第一,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比如四分法和五分法在同一划分中采取两种方式:费用性质和案件是否涉外。其次,有些分类毫无意义。比如,根据案件是否涉外,诉讼费用可以分为涉外诉讼费用和非涉外诉讼费用。虽然不违反逻辑规律,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除对等原则外,涉外案件的诉讼费用在种类和收取方式上与国内案件无异。 第三,虽然不存在多元标准化的逻辑错误,但三分法的划分并不具有消除当事人误解的功能。

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类具体费用中,除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申请费最终可以成为法院自己的收入外,其他费用都需要支付给他人。而这些“其他诉讼成本”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加。至于需要支付给他人的费用,虽然当事人已经提前支付给法院,但法院只是代为管理。由于立法者并没有从这个角度对这六种费用进行分类,其后果就是:给当事人留下一种感觉,这些费用都进了人民法院的腰包。在受理案件、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的费用已经很高,当事人已经投诉的情况下,这进一步加剧了人民法院收费过高、诉讼只为富人服务的印象。

如果按照最终流向对费用进行分类,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和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前者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归人民法院所有;后者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支出向他人支付的费用,虽由人民法院先行收取,但不归人民法院所有。如鉴定费、公告费等。基于当事人交费后可以启动的程序,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三类: (一)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费; (二)启动执行程序的申请费; (3)启动非诉讼程序的非诉讼申请费。

以费用的功能为划分标准,诉讼费用还可以分为程序开办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开办费是指开办各种节目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有三种程序,所以程序启动费也包括三种: (1)诉讼程序申请费; (二)执行程序的申请费; (3)非诉讼程序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是指诉讼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后一种分类更好。它的术语不仅是标准化的,而且是继承性的。但是前一种分类也有它的意义。可以让当事人清楚的知道哪些费用交给法院,哪些费用交给别人。可以避免当事人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那么,程序启动费应该包括哪些,其他诉讼费用应该包括哪些?这就是诉讼费用的类型。

第二,诉讼费用的具体种类

启动费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非诉申请费三类。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根据程序的不同,包括: (1)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案件受理费和第三方诉讼案件受理费); (2)二审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在启动执行程序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根据执行依据的不同,执行申请费具体包括: (1)仲裁裁决执行时的执行申请费; (二)公证机关依法给予的债权文书执行申请费; (三)执行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申请费; (4)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执行申请费。

非诉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在启动非诉程序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非诉讼程序是用来处理非诉讼事项的程序。非诉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应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2)公益性强; (3)该解决方案需要简单和快速的程序; (4)没有对立的当事人,不需要法院根据实体法来确定实体权利是否存在。[25]一般认为,非诉事件大致包括几种类型:催促程序性事件;公布裁决事件;拍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的裁决事件;裁决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和事件;确定诉讼费用数额的事项;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和未被承认的继承财产的管理;定义和放弃继承事件;选择遗产管理人的事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事件;公司解散命令事件;公司清算事件。[26]由于我国非诉讼程序的不发达,仅规定了数量有限的非诉讼程序。如监督程序、公示程序、海事诉讼中申请扣押船舶、债权登记、货物燃料留置、船东责任限制程序等。因此,非诉讼程序申请费具体包括: (1)支付令申请费; (2)公示申请费; (三)海事诉讼中扣押船舶、债权登记、扣押货物燃料、限制船舶所有人责任的申请费。(四)破产程序申请费。这种申请费可以随着非诉程序的完善而提高。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 (1)勘测、鉴定、公告、翻译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加班津贴;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费用; (四)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得应当由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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