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延期、减征或者免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如果当事人是公益性机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退伍军人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正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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