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下面由富华法律编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号文规定,诉讼费标准为: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缴纳;
(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一千元的,每份支付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二支付;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百分之一支付;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6)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支付。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不一致的,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款不足一万元的,每案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0.5%缴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款不足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一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海事案件中,申请扣船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份500元;申请扣留货物、燃油的,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支付申请限制金额的0.1%,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
当事人应当缴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时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原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反诉案件,反诉方应当在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先行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当事人未预交且在预交期内未申请延期的,起诉自动撤回。
上诉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交。双方当事人上诉的,上诉当事人应当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又不申请延期的,上诉自动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