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3.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公告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5.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无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导致监督程序终止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再次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
6.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诉讼费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列支。
7.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中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8.诉讼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者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就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上述费用可以列入诉讼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索赔登记和赔偿、申请船舶优先权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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