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或者上诉的案件;
(三)对驳回、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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