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诉讼胜算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为2年;二是特殊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有一个最长20年的保护期,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只有20年的保护期。
为了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必须把握和注意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断和终止。
诉讼时效的开始
第137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明知”是一种客观推定,即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明知的可能,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从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各种情况的时效起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1.对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无履行期或者履行期不明的债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3.附条件或有期限的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4.财产受到侵害,要求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受到侵害以及行为人是谁时起计算。
5.人身伤害明显的,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害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中断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如果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再次中断,将再次中断。中断的法律原因如下:
1.提起诉讼。即包括《民法通则》上的所有债权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提起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提出的请求,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的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了在诉讼程序之外履行义务的明确通知。这种通知的方式没有限制,只要通知传达给对方,事后能够证明即可。包括债权人对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保管人的催告。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相对人表示知道债权人权利存在的行为。对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权利,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但中止前后的期间合并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