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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有条件吗,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邻居擅自“借”了房子,不小心烧了。支付赔偿金时,他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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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他父母去世时,在老家留下了两套私房。由于没有其他子女和亲属,王继承该房屋后一直未使用。王好几年没回老家了,就给同学写信询问住房情况。1988年8月20日,王某得知,1987年5月,王某邻居家的孩子结婚,家里请了客人。他私自打开王的房门招待客人,但晚上火没有熄灭,引起了一场大火,烧光了两间房子。王于1999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任务紧急,王的申请未获批准。1990年9月2日,王参加抗洪抢险紧急任务后,赶回老家,于1990年9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承担侵权责任。邻居刘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的权利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院裁定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诉讼时效符合中止条件,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点评: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本案情况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第一,王因参加抗洪抢险而不能行使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 第二,这一法定事由发生在1990年7月,诉讼时效从198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1990年7月20日止,历时23个月,不足两年。因此,从那时起,诉讼时效开始中止,直至1990年9月2日,王参加抗洪抢险的法定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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