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目前,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规定简单、不具体,实践中因送达而产生的问题较多,应引起相关立法者的重视。下面,富华说法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小编以为,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应当体现三大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公民的既得权利,并将这些权利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受立法机关保护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正当程序应该是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指导原则。
二、参与原则
民事诉讼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参与法院的争端解决活动,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决影响的人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法院裁决的形成过程,并能以自己的行动对裁决结果的形成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当一个人不能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在可能对自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形成过程中,与审判员进行充分而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协商时,他就不会认为这个不利的判决是公正的,他就会有一种被欺负的感觉。诉讼文书送达制度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充分参与诉讼活动,使受送达人有公平的机会及时、充分地了解送达信息。因此,送达是诉讼参与的必然要求。
三、充分、合理性原则
这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适当的送达形式,应当适当利用,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使当事人尽可能得到诉讼通知。例如:公告送达的效力。以美国为例,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报纸上的公告是否符合全面通知的要求时,应考虑邮寄通知的费用、原告是否有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因素。对于银行已经知道其名称和地址的受益人,通过报纸公告送达通知是不够的;对于银行不知道其姓名和地址的受益人,刊登报纸公告是一种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