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证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的财产保全。下面,富华说法边肖将向您介绍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的不利后果。感谢您的关注。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不利的后果
无论是法院依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都存在错误的可能,表现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财产保全被法院解除,或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败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为了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的一方不享有权利时,对另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人民法院不对此负责。因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因错误申请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第二,利害关系人必须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民事权利纠纷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不能主动申请。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不同于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提供担保。只有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才能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被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且不小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有些案件审理时间长,有些有争议的财产容易变质腐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诉讼保全的案件要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和一定的物品。单纯的确认诉讼或者变更诉讼,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存在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因此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如果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都有给付诉讼的内容,则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但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被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未被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未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虽然没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尽快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