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或者不能完成举证行为的举证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这里确实存在困难,是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存在的、不可克服的困难,无法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收集证据并提交法院。当事人在申请延期举证时应当说明无法举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延长举证期限的形式要件,延长举证期限仅限于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不能按时主张证据,拖延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举证期限的延长影响诉讼的进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比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证据不能按时主张,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主观故意的程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主张某项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由人民法院立案并在以后诉讼中提出的,不为对方当事人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决定延长举证时限。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因举证延期而耽误诉讼,举证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对于诉讼中懈怠或拖延举证的当事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和处罚措施。
根据指导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文件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日)
101.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予由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2.延迟证明的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
(一)下落不明的证人重新出现的;
(2)丢失或灭失的证据被追回;
(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发现的证据;
(四)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