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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诉讼时效中止的五大事由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世纪法学家所主张的“时效不应适用于不能被起诉的人”的观点也得到了《神庙法》的支持,逐渐形成了共识。在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任何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导致不能或不便提起诉讼的情形,都应成为停止的原因。纵观一些代表性国家的民事立法,其对诉讼时效中止或消灭时效范围的界定基本体现了这一规则。其中规定暂停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可抗力。指人力资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类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和台风,后者如战争和罢工。不可抗力发生时,客观上使权利人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请求行使权利也无济于事。因此,法律完全有必要通过计算时效期间来提供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没有造成权利人无法起诉或者请求的,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总之,不可抗力作为中止原因有两个要件:一是不可抗力原因必须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存在; 第二,必须是因不可抗力不能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法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或者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此外,他应由其法律代表代理,或者他只能在其法律代表的许可下这样做。但是,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或者中断诉讼时效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没有能力。因此,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中止计算时效是理所当然的。以此理由作为中止的理由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第二,诉讼时效届满前必须没有法定代理人。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即使法定代理人有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代理权利,比如生病,也不能认为他有这个条件。因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权利,所以不能中止时效计算。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继承开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确定继承人。如果目前没有继承人,必须选择一名遗产管理人,这也需要相应的时间。所以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前,会形成这样一种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不能行使。同样,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也应该没有相对人请求或起诉或知道相对人是谁,所以不能中断时效。所以把这个原因作为停课的理由是毋庸置疑的。网络法律咨询中止原因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财产的存在。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财产,即使开始继承也不需要中止时效。 第二,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 第三,对于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的权利,需要他人或财产所有人享有时效利益。

(4)当事人之间有家庭关系。这种原因包括两种情况,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和婚姻的存在。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面不存在他们行使权利的前提;另一方面,即使他们能够行使权利,也往往会受到血缘关系的阻碍。同样,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想要求或起诉另一方时效中断,总会有顾虑。然而,当双方都信任对方时,却往往忽视了自己权利的行使。所以把这种家庭原因的存在作为停学的理由是合理的。需要指出的是,国外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之间的权利形成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采取互惠主义,即在父母、子女和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相互请求权可以受时效停止的规定。而日本和瑞士的民法典只采取单向保护主义,也就是说服从权力的人只能受到单方面的保护,也就是说父母或监护人不能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力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两者相比,相互保护主义在逻辑分析上更加完备,而单向保护主义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重视,因此更加公平合理。以家庭原因作为中止的理由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必须基于亲权或监护或婚姻。 第二,这种家庭关系并没有消除。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比如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5)其他原因。比如有正当理由的迟延支付,德国民法典规定,因迟延支付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原因有权暂时拒绝支付,消灭时效即行终止(《德国民法典》第202条)。前苏联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即因苏联部长会议或苏联部长会议决定延期履行义务(延期执行),时效期间中止(前苏联民法典第85条)。又如前苏联民法典第85条规定,原告或被告在战时苏联武装力量服役,诉讼时效中止。这些理由作为中止的理由,其特点是更注重国家意志,而不是前述理由,基本反映了法律对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些事实的认可。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德国民法典称之为法定原因,与事实原因和家庭原因有所区别。

除第五类外,上述中止原因在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均有详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疏,只涉及前两个原因。实际上,在我国,由于家庭原因,或者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不能或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将此类原因排除在中止原因之外,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因此,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完善我国现有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因势在必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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