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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问题浅析

摘要

以偿还债务为目的的货币债权的执行是执行法中最重要的部分。笔者认为,现行的货币债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了查封与扣押、冻结、拍卖与变卖并列,但程序与对象不分的方式应当改变。关于查封(扣押)的效力,应明确其相对性,并根据物权公示的发展确定其时间效力;在拍卖的性质上,我国应承认其为公法行为。最后,讨论了拍卖的法律效力。

金钱债权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目的的债权。由于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频繁发生的,世界各国的强制执行法大多都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和细化的规定,但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单独进行分类和界定。在新中国第一部执行法即将颁布之际,研究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比较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应该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本文对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效力、拍卖的性质和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了吸引更多的注意力。

穆璐

一.执行措施4

二。扣押(拘留)的有效性9

三。强制拍卖的性质

四。拍卖的效果14

一.执行措施

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处分的临时措施和变价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所以上述‘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整合了执法措施,包括查封和扣押、冻结、拍卖和出售。但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意义是什么呢?如何选择和取舍?这是我们制定执行法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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