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都是财产保全中的措施,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发生在法院审判前,后者发生在审判过程中。那么今天我们就和富华说法边肖一起来看看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以及如何回答相关问题!
一、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第一,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提议人叫申请人,不能写成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个是人民法院。
第二,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之后。
第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可以不受此限。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是不同的。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法律规定
003010规定了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此处的“到期债权”并未明确是否包括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不排除。
因此,只要法院执行到期债权,就应遵循上述程序,给第三人留有15天的异议期。 第三人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到期债权的执行中止。
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无权对到期债权提起上诉,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钻法律的空子。
看到这里,富华说法边肖认为,你也了解相关知识,所以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好了,这就是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