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比如冻结当事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超出申请人要求的范围,就会限制对方的经营活动。财产保全措施如下:
一、财产保全的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清点、封存,并当场封存,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500万元,有价值可观的建筑物作担保,使其可以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拘留、撤销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式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关执行规定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2013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应当存在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