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条: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发出拘传证。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
对大吵大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并处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挠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仍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拘留期限不满十五日的。
被拘留的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
第一百零五条逮捕、罚款和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应签发逮捕证。
罚款和拘留应使用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财产追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干扰民事诉讼活动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可分为逮捕、申斥、退庭、罚款、拘留五种。
案例:
2005年5月11日,湖南省某法院开庭审理了周诉李宅基地纠纷一案。庭审中,李大吵大闹,审判长严厉批评,指出这是违反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如果再犯将退出法庭。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要求诉讼参与人宣读庭审笔录。李说,庭审笔录被撕碎,掉在地上。经院长批准,法院决定将其拘留7天。本案中,李在法庭上大吵大闹,经训诫后不思悔改,并在庭审结束后撕毁庭审笔录。情节严重,法院将其拘留。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做到不得罪颜,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