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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已过时效期间失去效力,需要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如果这种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是由于缺乏必要要件,已经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无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债权人的请求,是指债权人在诉讼之外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时,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中断。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认为,可以使用任何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效果的方式,例如口头或书面方式。除债务人外,债权人向主债务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保管人提出请求的,也发生请求的效力。

(二)债务人的同意,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同意,即承认债权人的权利,与请求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同意的方式不受本法限制,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也不必询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具有中断时效期间的目的。原则上,表示同意的应当是义务人本人。如果债务人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同意,也发生同意效力。但是,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不具有同意主债务人的效力。原则上,同意的相对人也是权利人或权利人的代理人。对第三方的同意不具有同意的效力。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自己的权利。诉讼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强烈表现,因此诉讼日期为时效期间中断的时间。权利人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也具有与起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如果诉讼后权利人撤诉,诉讼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认为起诉已经表明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即使撤诉也只是放弃公力救济。该请求的默示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应视为与该请求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发生后,已过的时效期间失效。中断原因存在时,时效期间不执行,中断原因终止时,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如何确认中断原因的终止因原因的性质而异:

(1)如果时效期限因请求或同意而中断,则书面通知在到达另一方时终止;口头通知在对方知道后终止。时效期间重新开始后,债权人再次请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再次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二)因诉讼或者仲裁中断时效期间的,在诉讼终结或者法院作出判决时终止;债权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在执行程序终结时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期间的,调解不成的,以失败为由终止;调解成功并达成合同的,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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