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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可以随便拆除阳台吗,强拆判行政违法后怎么处理

哈尔滨动力区执法局将李家搭建的阳台作为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李某认为该执法局出具的拆迁决定与事实不符,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执法局承担。

拆迁居民事实不清,对法院不满

据李的经纪人王显福说,73岁的李和他的妻子于1983年搬进了动力区哈平路的建一公司家属楼。为了保温和安全,1986年,李在他家一楼的窗户旁边建了一个阳台。

因为当时当地没有审批部门,而且李家的居民楼在郊区,所以建的阳台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手续。

2006年3月5日,动力区执法局在检查时发现,李家搭建的阳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2006年4月13日,李被要求在15天内拆除。拆迁决定书确认,李某于2006年3月5日在哈平路107号2单元102号门前建房。同一天,动力区执法局还向李的两个邻居下达了拆除决定书,均认定为1986年在哈平路107号2单元104号和1单元104号修建的私人阳台。

诉讼期间,法院被强制拆除,执法局被认定违法。

王显福说,李认为执法局作出的拆除决定与事实不符。两个邻居的阳台是借用李家阳台的山墙搭建的。为什么拆迁决定确定的自家阳台的建筑时间比邻居的阳台晚这么多年?更何况我们自己搭建的阳台,是人们可以乘凉、晒太阳或者眺望远方的地方,而不是人们直接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执法局认定的标的物根本不存在。

基于以上两点,李不同意拆迁决定,也从未自行拆除。并将动力区执法局告上了动力区法院。

今年6月,动力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但在法院调查取证期间,7月4日,动力区执法局10余名执法人员驾驶铲车来到李家,用大锤和气割枪对李家阳台进行强行拆除。

执法局的行为让李家非常气愤。李说:“我们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为什么执法局在诉讼过程中还要违反法律,越权强拆?”

动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卧室窗户前搭建阳台,其行为明显违法。但动力区执法局作出的拆迁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即施工时间和标的物的认定均有错误,使得李的拆迁证据不足,应当重新作出拆迁处罚决定。

鉴于该违法建筑已被动力区执法局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规定,动力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动力区执法局对李作出的拆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开发区执法局负担。

动力区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说,虽然他赢了这场官司,但他仍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讨论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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