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没有住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等事宜。针对这一特点,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惯例,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和上诉期作了特别规定:
1.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在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者答辩,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和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比国内当事人长15天,不服裁决的上诉期限比国内当事人长20天。不仅如此,他们还有权申请延长期限。至于能不能延长,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延期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并说明延期理由,提出具体的延期期限,以便上诉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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