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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方面

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当债务人不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很多人不知如何申请。下面,富华说法边肖将详细介绍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

第一,申请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增加,从而对债权造成损害。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判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只适用于债务人,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减少或不增加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保护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项权利的行使将对第三方产生效力。这种现象可以视为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三,保存措施不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和扣留。合同保全的措施是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其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上的一项制度。适用的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必须遵循程序法规定的措施。一般需要当事人申请。合同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一项制度,适用实体法即合同法,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实现。

二、如何区别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素:

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处分财产,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损害或者将要损害债权。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定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当债务人以上述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手段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实际破产,明显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主观因素:

这就意味着,债务人处分财产时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恶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损于合法的债权而坚持这样做。这里,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即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导致其无法偿还债务,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但仍实施该行为:

另一方面,恶意要求第三人,即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第三人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已经知道这种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坚持完成该行为的主观恶意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保全本质上是一种债的保全。如果遇到其他问题,请到富华说法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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