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会提出,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会逐步实施。”2月22日上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这样提到征地制度改革。
本次陈锡文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介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情况。征地问题源于香港凤凰卫视一位记者的提问: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农民权益,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陈锡文说,目前,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从农民手中征用近20万公顷土地,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一些矛盾“确实是目前一些农村地区不稳定的因素”他随后详细解释了“矛盾”的内容,包括耕地减少和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在解决矛盾的途径上,陈锡文提出了提高农民失地补偿标准、加强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在这里,他强调农民征地问题的解决最终要提出来,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要逐步进行。
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行政法规和政策为主。多年来,这一制度有着明显的缺陷。自2004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传统的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加快了步伐。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宪法》号文件,这是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号文件修改了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之后。紧接着,国土资源部于次年8月发布《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各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届时,征地补偿依据将以主要农产品前三年的平均值为基础。
但也有声音认为,这一改革远远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基本补偿,因为在土地市场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这样的补偿仍然无法体现土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再加上补偿款被行政渠道截留,结果只有少数农民拿到,甚至连拿不到的问题都没有解决。
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继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政府要考虑改革的步伐,很难一步到位。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还没有找到一个完美的方法。如果改革真的彻底,地价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价格,这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土地价格越高,经济发展的成本就越高。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黄继坤认为,土地相关制度改革只能是渐进的。
这个观点与陈锡文的不谋而合。他还认为,一旦失控,中国宝贵的土地资源将大量流失,因此“改革只能是渐进的”。
缺点:货币安置等于不安置。
专家认为,土地征收的快速增加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一些弊端有关。这些缺点包括:
首先,对政府征地没有有效的制约。
目前《土地征收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认为,由于缺乏对“公共利益”范围的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不仅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征用农民的耕地
根据民进中央2004年的调查,群众信访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费用,侵占农民利益。[第页]
按照现行法律,最大产值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每亩产值1000元计算,最高补贴3万元/亩。即使采取最高补偿,也往往不足以完全补偿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创业和安置成本。
据统计,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农民平均每亩补助12164元,安置补助每人2344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的收入。从西部来看,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仅为1.8万元/人,仅为当地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5倍。
蔡继明认为,目前的征地补偿是基于土地的原始用途,即农业收入。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土地收益的差异是惊人的:工业开发用地的收益可以达到农业用地的几百倍,第三产业开发用地的收益甚至可以达到农业用地的几千倍,这一点从被征收土地的高额出让金中可以得到印证。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调查了京珠高速、京福高速等12个国家重点项目,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般只占项目总投资的3%至5%,最低仅占0.8%,最高仅占12.2%。相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通过征收各种税费,收获颇丰。根据对上海、杭州、合肥、哈尔滨、南宁等城市的调查,政府税费占项目土地成本的60%以上,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仅占30%至40%。
最后,对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有效的安置。
根据民进中央2004年的调研,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一次性发放安置补贴,失地农民自己找工作。农民由于自身条件有限,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在失去土地后很容易陷入失去土地和失去工作的困境,导致生活没有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就成了“无家可归、无地可耕、无岗可干、无低保”的人。
民进中央认为,对大多数农民来说,货币安置等于不安置。
现行征地制度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而且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体所有。”
在最近一次修改宪法之前,《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土地。”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该款内容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条款的修改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解释中有说明:征收和征用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走法律程序,都要依法获得补偿。不同的是,征用主要是所有权的变更,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变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和依据该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为“征收”。从实际内容来看,土地管理法不仅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形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