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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认定机制,不断扩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农村土地征用”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盛亚飞、金建忠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他们认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修改。平等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土地权益应作为《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首要目标。

“征地改革应该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和关键。”盛亚飞认为,《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践中,“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往往被当作“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动干戈地使用征收权,以至于征地超过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盛亚飞说,征地补偿是征地的核心。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补偿费是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数倍计算的,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农民支付的补偿金根本满足不了他们未来的生活。”盛亚飞表示,补偿范围仅限于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不在补偿范围内。

盛亚飞和金建忠建议,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征收分为公共利益征收和非公共利益征收,并将土地征收机关设定在公共用途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限制“公共利益”对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他们认为补偿标准应该大大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具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为农民服务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应体现这三种功能。

“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是征地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他们认为,安置工作应按照“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向“以市场为导向多渠道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可以考虑优先考虑土地补偿费,采取土地预留安置、货币安置、地价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坚持“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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