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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未过户,征地补偿判归承包方所有吗,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归谁

因土地承包权尚未流转,面对征地补偿款,耕田人曹与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蔡庄区居委会一组、第三人蔡某因承包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纠纷。6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征地补偿费27720元给承包人,青苗补偿费660元给耕种者。

据悉,原告曹、第三人蔡系被告新野县汉华街道蔡庄社区某组居民。1998年,蔡庄某集团进行土地调整,第三人蔡某得到位于新野县南新公路东侧、蔡庄社区南侧的争议农地0.66亩。2002年秋,第三人蔡某未耕种该0.66亩耕地,蔡庄一组将该0.66亩耕地交付曹某耕种。(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2005年开始,上级政府开始发放粮食直补,因为耕地名称没有改变,争议土地的粮食直补一直发放到第三人蔡。2014年4月,争议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获得补偿款28380元,其中土地补偿款27720元,青苗补偿款660元,现存放在蔡庄某组。因原告及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调解不成,蔡庄某集团未支付争议款项,引发诉讼。

新野法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在承包关系中的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发包方。承包方自愿退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中,争议耕地于1998年由蔡庄五组判给第三人蔡某,承包期30年。现该土地仍在承包期内,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曹自2002年秋开始对争议土地进行耕种,但第三人蔡某未提前半年书面告知蔡庄某资源集团放弃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视为资源的返还,蔡庄某集团未履行法律程序重新承包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承包人有以下权利”。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因第三人蔡某是争议土地的承包人,争议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蔡某所有,曹某是该土地的耕种者,故土地征收取得的青苗补偿款应归曹某所有。

(原标题:新野法院:耕地十余年未流转,征地补偿款判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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