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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出招抑制地方政府征地积极性

“行使国家土地征用权是公权力以强制力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当保障国家对公民因这种特殊牺牲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公平、充分、及时的补偿。”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Xi CPPCC副主席黄河教授说,他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的提案》,建议从三个方面对法律进行修改。

《土地管理法》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地上附着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黄河代表认为,以“耕地年产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不符合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同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机制。前者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后者以‘平均产值’为基础。两者差距悬殊,不符合国家目前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导向,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黄河代表说。

因此,黄河代表提出了一个立法建议:“以类似于被征用耕地折算后的相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金额的新标准。

同时,他提出,“《土地管理法》应当对因征用耕地而消灭耕地承包经营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作出补偿性规定。”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增加征用耕地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规定。

目前《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全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黄河代表认为,分割中央和地方之间保留土地出让金的这一规定可能会造成三种问题。

第一种问题,把土地出让金的70%留给地方财政,会让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把出让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了维持和扩大这一收入来源,他们会想方设法规避甚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越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现在城市扩展面积越来越大,耕地面积锐减的现实,就是这个调控的结果。

第二类问题是,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收入大项,会直接留在地方,没有设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义务。这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确实难以保证国家的监管,不利于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土地开发和耕地保护,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类问题,该款关于土地出让金财政使用的规定过于原则,“耕地开发”的确切法律内容不明,难以保证这部分财政资金不会被违规使用。

对此,黄河代表的立法建议是:修改第55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统一征收给中央,并明确这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时间(现政府不宜征缴)和具体用途(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耕地保护)。

摘自《中国青年报》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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