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征地拆迁 > 拆迁

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村户口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必须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严禁通过户籍改革变相占用农民土地。

近期,一些地方在探索推进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政策措施方面积累了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镇规模和城镇化速度,不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些地方不顾城市类型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盲目放宽城市落户条件;一些地方擅自突破国家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指出:“如果不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依法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进行,严重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直接影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对于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人口,要确保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今后在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应该和户口性质挂钩。

明确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立足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和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坚持统筹兼顾,着力完善配套政策;要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通知》强调,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3354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是否在城镇落户,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退出。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强行命令。

3354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随意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3354禁止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未经法定征收程序擅自“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政策。

  • 土地租赁合同拆迁纠纷,土地租赁合同拆迁纠纷案例
  • 土地租赁纠纷最新规定,土地租赁法规
  • 律师山地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 滨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违约
  • 康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康保土地出租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土地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由
  • 土地租赁纠纷的立案标准,土地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 厦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厦门房屋租赁合同
  • 耕地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写,土地租赁合同履行义务诉状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