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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处理意见怎么写,工程结算争议如何解决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程结算争议问题处理意见怎么写,以及工程结算争议如何解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结算审核意见怎么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捕捞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式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你方已经超出核对时限,所以应不能再去核对结算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可以找发包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只有起诉。

关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报告怎么写?

1,竣工验收由负责完成的报告建设单位。

2,竣工验收一式四份的报告,所有书面用笔,字迹要清楚,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留一份副本。

3,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信息,而不是记录。

4,报告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过有效的加盖单位公章。

5,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应附有以下的副本: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完成报告的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评估报告;

调查,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单位;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由部门批准发行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其他文件;

(5)施工单位签订了本书的工程质量保修。

完成项目审查

表1

项目名称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的侦察部队的表 - 结构点击看详细几座建筑设计层 BR

工程单位规模

监理单位

开始日期

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总成本

审查项目和审查

内容的完整的设计项目

案的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

两个室外工程,完整的交钥匙合同的情况

合同

分包合同

BR三个专业承包协议,信息技术和施工管理档案

施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技术文件

监督的信息化档案馆档案

施工技术和管理信息

和管理续表1

4,接近主要建材检测报告,点击看详细构配件

设备主要用于功能

5检验报告,质量评价文件

每完成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

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报告

6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维修预订酒店总,分包商名专业单位质量的侦察单位质量承包商

审查的结论:

施工单位负责人:

20

竣工验收日期

组织实施,检查机构

(一)领导

附着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形式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

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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