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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如何确定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导致诉讼主体与法律的关系错综复杂,也是工程合同纠纷呈现复杂局面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确定诉讼主体,才能处理好工程合同纠纷。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

如何确定工程纠纷的诉讼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分包,实际施工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纠纷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不列为案件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属于合同转让,直接将发包人列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审理中发现转包的,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由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施工方与其他施工企业有挂靠关系,以挂靠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但挂靠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挂靠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营造商与其它营造业有挂靠关系,以挂靠营造业名义签订营造契约而被起诉者,营造商与挂靠营造业列为共同被告;挂靠施工企业对承包方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一个工程,其中一个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其他共同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当列为共同原被告。

6.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项目,并在合作建设项目中享有共同权益的,合作方与项目承包方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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