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哪些规定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

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法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答道: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合格。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监督范围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4)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在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 法院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法院起诉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工程款律师,深圳工程款拖欠
  • 工程中遇到纠纷,工程中遇到纠纷怎么解决
  • 解决工程纠纷的四种途径,解决工程纠纷的四种途径中,那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协议
  • 姜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庭审
  • 南海区工程律师咨询,南海区工程律师咨询电话
  • 工程款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工程款纠纷找律师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