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施工合同关系,这种施工合同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施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下面请跟随富华说法网边肖了解一下。
建设工程施工的常见法律问题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施工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质量保证的前提。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资质企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无资质或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名义施工的,通常称为“挂靠”;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投融资渠道的不畅、建设项目的高利润回报以及管理上的诸多不足,“锚定”这种特殊形式伴随着建筑业的空前繁荣应运而生。没有合法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人曾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视为无效,主要是因为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一意见。使这种情况无效,保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哪种情况属于“借用资格”,交给了法官。一般实践中有几个标准:一是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允许他人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承包商自己的人员。合同中存在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挂靠,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该项目的招标范围,详细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没有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承包的土建、安装工程是招标的,而附属工程如装修工程是由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所以直接承包也是无效的;二。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商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直接将总承包商项目的一部分指定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中标的前提条件,无效中标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总承包方分包工程是常有的事,但违规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是《招标投标法》: 1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违法的;二、总承包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总承包商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出去
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当事人不能以分包合同违反法律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 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单独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
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承包人无权根据合同约定就工程价款要求折价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中有大量的农民工。近年来,政府出台了许多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政策,司法解释也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做出了回应。以上是富华说法网边肖为您总结的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一些常见问题。你还满意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富华说法网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