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员完成的。然而,由于实际施工方的合同管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方始终处于利益链条的底端。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写一篇文章来说明如何维护实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以及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条件的列举
1、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实际建造人的概念最早见于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03010第1、4、25、26条分别指实际构造函数的内容。其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总结《解释》的相关条款,实际建造人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实际建造人是指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转包人,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的建造人。
2.实际构造函数的主要类型
(1)承包商的分包合同
分包有两种情况,即把所有工程都转给别人施工和肢解分包。103010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人”。所以,如果你是分包的承包人,你就是实际施工人。
(2)非法分包的承包商
违法分包有四种情形:《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的。所以,如果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人,你也是实际施工人。
据此,可以认为上述四份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转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另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实际施工方。
此外,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除“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外,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为建筑工程提供劳务的个人,因为主张的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同时,劳务人员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因此他们不是实际的施工人员。
二、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权利
103010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人负责。”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要是工程款结算阶段的特殊权利,即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如果没有拿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施工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明他是实际施工的。
实际施工方应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支付等主要内容。实际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仍可作为工程结算和过错责任分析的重要依据。如《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施工合同文件是证明他们是实际施工方的直接证据。
2.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
包括:
(1)施工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销售合同及付款依据;
(2)工程签证、出席会议、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工程联系单等。
(3)发包人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证据等。
3.实际施工人员应收集其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基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事实,发包人有权随时停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实际施工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以后的工程款结算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实际施工人员要注意能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索赔的证据,如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追加签证等。
4.收集证据证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延误工期。
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长、工程验收或雇主擅自占用、使用工程的证据。因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价款的支付还是要建立在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效的。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了解建设项目的概况。
包括: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名称,收集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作为诉讼依据。
6.注意专业律师的帮助。
实际建造师在签约、履行、处理纠纷过程中,要注意聘请有经验的建筑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在建筑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的施工方和总承包方仍然聘请常年律师和顾问;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实际施工方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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