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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应该怎样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法律咨询:

工程质量验收咨询。

律师回答道: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交货前。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4)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在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设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设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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