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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培训机构非法经营,济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济宁培训机构非法经营,以及济宁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没有教育培训资质却在收费培训,在哪举报?电话

综述:可以找寻北京市教委有效举报。

8月18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通知中提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举报、媒体监督作用。

简介: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育培训机构

对非法办学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一、反违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培训机构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无证办培训机构,会被查处,会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包括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无证辅导班违反了国家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无照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在进行办学的时候,是需要办理好相关的办学教育许可证,才能够进行教育培训业务的,不然没有许可证,就是属于非法经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算违法吗

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许可证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无证办培训机构,会被查处,会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包括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无证辅导班违反了国家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无照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在进行办学的时候,是需要办理好相关的办学教育许可证,才能够进行教育培训业务的,不然没有许可证,就是属于非法经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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