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非法经营罪

港口非法经营案件,港口非法经营案件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港口非法经营案件,以及港口非法经营案件处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使用非法码头卸货向什么部门举报

无证经营的非法码头和浮吊船临时作业点,严重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扰乱正常的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通航安全。

非法码头装货怎么处罚

非法码头装货处罚方法如下。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装卸货物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装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气散发的物品,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用机动车辆搬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宽、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恶意扰乱经营秩序的法律后果

扰乱企业单位经营秩序,致使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恶意扰乱经营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商州区人大常委会 刑法

湛江特大走私案是怎么回事

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主犯李深、张猗、曹秀康、朱向成、林春华、邓崇安6人的死刑。它标志着在这起建国以来走私数额曾一度最大,涉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人员曾一度最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正义与法制占了上风,标志着这起代号为“9898”的大案初战告捷。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相互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中,李深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张猗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邓崇安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元。林春华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元。陈励生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元。姜连生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元。李勇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万元。

1999年6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广东省林业厅党组原书记、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最后一个主犯——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振成上诉,维持一审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走私受贿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受查处的涉案人员共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从1996年初至1998年9月案发前,其走私汽车15670多辆(套)、钢材110多万吨、成品油126万多吨,还有大量移动通讯器材、电器、小麦、大豆乃至冻鸡杂等,总货值达110亿元,偷逃国家税收62亿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东省湛江地区一直是走私案的多发区、高发区。其间,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打击走私工作会议,部署打私专项斗争,不断加大打私力度,但自1996年以来,该地区的走私活动不仅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成为“走私者的天堂”。长年在这里依靠走私发财的大犯罪团伙有好几个,他们相互勾结,分散经营,通过金钱、女色等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业务人员,以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无视国法,肆意走私,牟取暴利。其中,以李深、张猗、林春华、邓崇安、陈励生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最为猖獗。

在犯罪团伙的头目中,号称“走私汽车大王”的陈励生“水”最深,最有背景,因为其父是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陈励生1987年从北京航空学院毕业后,凭借陈同庆的权力和影响,先是搞假手续派驻香港,成为香港居民后再返回湛江成立假合资公司,疯狂走私,几年间就赚了几亿家产。1996年初,陈励生与邓崇安伙同李深等人在香港密谋走私汽车,从中牟利。邓崇安负责组织货源并负责将整车拆解、编码、装箱,陈励生负责在香港报关出口、发运及在湛江码头接取走私入境的货物,将之交给邓崇安或其他走私分子,李深纠合张猗负责疏通关系报关,按每个集装箱7万至10万元港币收取通关报酬。他们走私经常使用的手段是伪报品名及数量,如1996年12月29日,他们用12个集装箱装运了68辆汽车至湛江港,以汽车零配件报关,仅这一笔即偷逃应缴税款1300多万元。

犯罪团伙头目中最具暴发户性质的当属林春华。他只有小学文化,20世纪80年代还是广东某县一个公司的业务员,他仗着头脑灵活、胆子大,敢于铤而走险,几年时间便靠走私发了横财,成为湛江地区的“走私石油大王”,他走私的油量占整个湛江地区走私油的85%以上。有人这样形容:如果林春华一发威,连当地公安局的汽车都没有油用。他在国内注册了8家公司,采取不报关、伪报品名、少报多进等手段,大肆进行成品油走私。如1997年7月26日,林春华走私进口轻柴油21879吨,油轮驶抵湛江港后,林买通商检局工作人员,将品名改为燃料油,将数量改为1576吨,以此报关,一次偷逃应缴税款947万元。

为了牟取暴利,他投资上亿元购置4艘用于走私的油轮,修建了自己的码头,拥有专储油料的仓储公司,有20个大油罐,实现了运输、仓储、销售走私油料的成龙配套。从1997年1月至7月,林春华纠集姜连生等人共计走私成品油44船、75.38万吨,偷逃应缴税款3.47亿元。他走私成品油的数量相当于1997年我国汽、柴油进口总量的1/10。他销往云、贵、川三省的走私成品油,令国有石油企业步履维艰,损失巨大。

李深、张猗团伙在湛江走私团伙中是最“牛”气、最霸道的。李深在湛江的汽车牌号是“11111”,这5个“1”,道出李深的骄横和实力。李深得力干将李勇的小轿车,挂的是公安车牌。1996年初,李深和张猗在湛江结识了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不久,即利用张猗的色相将曹拉下了水。尔后,李、张成立了一个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湛江技术开发区中正贸易公司”,专事走私活动。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将海关、边防、商检、港务等重要执法部门的关键岗位全部打通,报关时,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逃避监督,偷逃税款。走私分子的货船抵达湛江港口后,“中正公司”全权负责报关,李深、张猗坐地分赃,收取通关费。据统计,“中正公司”当时几乎垄断了走私分子在湛江的报关业务。李、张二人认钱不认人,明码实价:走私汽车一辆需缴通关费3万元港币,走私钢材一吨需缴通关费260元,走私成品油一吨需缴180元左右。即使是市委书记的“公子”陈励生走私,也必须由“中正公司”代理报关,也必须如数缴纳通关费。有的走私分子不信邪,自找门路,自行报关。李、张闻讯后,勾结有关执法部门,将已报关放行的货物重新追回。李深被人称为“报关大王”,名实相符。李深的手下李勇,甚至与该市赤坎区打私办、公安边防分局合伙开办了一家拍卖行。这样,李深团伙就形成了走私、通关、拍卖罚没走私物品的一条龙作业。3个走私犯罪团伙虽各霸一方,分散经营,但又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李深团伙不满足只做报关业务,还与陈励生、邓崇安合伙走私汽车和成品油;林春华在走私通关方面要仰仗李深、张猗,但在李深团伙走私油品遇到困难时,他也会鼎力相助。

走私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据匡算,仅两三年间,湛江地区走私案的案值已超过100亿元,偷逃应缴税款60多亿元。制糖业是湛江的支柱产业,在1994-1995年榨季,全市尚赢利1.5亿元。但由于受到走私原糖的冲击,1995-1996年榨季竟一下亏损4.01亿元,1996年-1997年榨季亏损5.96亿元,1997-1998年榨季亏损5.7亿元。猖獗的走私活动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滋生了腐败,腐蚀和毁掉了一批干部。在“9898”大案中,涉及的公职人员超过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科级干部53人。走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平心而论,1996年以前,尽管湛江地区走私活动较为频繁,但并未发展到国门洞开的严重地步,走私分子在较为牢固的国门面前也不敢为所欲为。

以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为首的部分市级领导干部及关键部门的负责人严重腐败并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一部分领导参与走私,是导致这两年该地区走私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陈国庆自1992年主政湛江后,追求享乐、不求进取,逐渐蜕化变质。他好酒贪杯,被人称为“蓝带书记”。他还挖空心思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大搞权钱交易。从1994年10月至1998年7月,陈同庆利用职务之便,以提拔、调动、安排工作等手段,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这样贪婪捞钱的市委书记哪有心思认真部署打私工作?!

另外,在抓打私活动中,陈同庆腰杆不硬,先天不足——他儿子陈励生便是众人皆知的“走私大王”。陈同庆在任期间对陈励生的走私活动实际上扮演了保护伞的角色:为了给陈励生的走私货寻找销路,陈同庆不惜厚着脸皮到处打电话、拉关系;为了让儿子走私资金充裕,他施加影响,让湛江市政府出面担保在境外银行给陈励生的公司贷款4000万元港币。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陈同庆的影响下,湛江市一些政府官员也加入了“快速致富”的走私犯罪活动。原副市长杨衢青参与走私,他个人分得赃款40万元。他在任期间,还收受了李深54万元户的贿赂;市打私办主任郑炳林亲自出马协调放私,心安理得地收受李深同伙李勇的贿赂;霞山区国税局与走私分子林春华合伙开办公司,为其提供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使走私油合法销售。

众所周知,海关、边防、公安、商检、港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均是保证进出口贸易正常进行的国门卫士,他们共同戍守着经济长城,哪一个部门有漏洞,都会给国家带来无穷的灾难。事实证明,执法监管部门的软弱无力,甚至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是湛江地区走私泛滥的另一个原因。

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1995年8月才由海关总署调至湛江海关,1996年初,即拜倒在张猗的石榴裙下。他对张猗有求必应,言听计从,将党性、革命原则,统统抛之脑后。李深、张猗的“中正公司”成立不到10天,曹秀康即同意它享有“先放后征”的优惠政策。两年多来,“中正公司”的走私货物被其他海关查获后,曹秀康或亲自登门,或电话求情,积极为张猗奔走。凭借张猗与曹的特殊关系,李深、张猗犯罪团伙对湛江海关的关员威逼利诱:同流合污者,投以重金;敢伸张正义者,密告曹秀康给其“穿小鞋”,调离原岗位,打击报复。一时间,湛江海关乌烟瘴气,人人自危。曹秀康不仅好色,也贪财。原副市长杨衢青伙同他人走私小麦和油菜籽,杨向曹行贿200万元,曹坦然受之。他还十余次收李深、张猗等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由于曹秀康的堕落,湛江海关一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也纷纷效仿。如调查处处长朱向成,不仅对走私团伙法外施恩,而且还向他们透露总署的打私部署。为此,他得到了走私分子280万元的贿赂。案发后,家中尚有34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海关驻港口办主任方鹏,应走私团伙的要求,对走私不闻不问,并向他们透露总署的打私信息,先后数次收受李深、张猗、林春华等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0万元。

在海关失控的同时,在走私团伙的恩威并施下,湛江口岸的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等重要部门的一些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也纷纷收贿放私、护私,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两年多的时间内,李深、张猗、林春华等人向公职人员行贿金额高达700余万元。走私船只被湛江边防分局查扣后,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并额外给局长邓野、政委陈恩一点好处,即可顺利放行。港口码头的负责人在收取贿赂后,竟敢在没有任何海关放行证明的情况下,将卸在码头上的走私货让走私分子如数提走销赃。船务公司的业务员被收买后,则主动为走私团伙更改舱单、提单,伪造瞒报品名和数量,欺骗海关,逃避许可证管理,少缴税款。商检部门的少数人,为走私货出具假证明,使其在国内合法销售。

1998年9月初,中央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结束后不久,群众检举揭发了湛江走私活动猖獗的情况,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东省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查办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随即,纪检、公安、检察、海关、审计等部门组成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一批批办案人员奔赴湛江,一个个行动方案周密制订,一项项调查取证工作迅速展开,拉开了特大案件侦破的序幕。

1998年9月16日,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广东省公安、检察机关展开了此案第一个重大行动,根据掌握的确凿证据,将走私团伙的主要成员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全面出击,分别在上海、广西、广东等地相继抓获了走私分子林春华、李深、陈励生、张猗、李勇等人。同时,检察机关对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等6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为突破全案奠定了重要基础。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内外涉案人员有300多人,讲究办案策略极为重要。工作组进驻湛江后,根据实际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明确地把查处的重点放在团伙头目、骨干和那些贪赃枉法、同走私集团相勾结的执法、监管人员中的领导干部上;对大多数犯有这样那样错误的一般人员,只要如实向组织主动坦白交待问题,退出非法收入,均执行从宽政策。

1998年10月8日,湛江海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领导小组和广东省政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当场宣布兑现宽严政策。海关集装箱监管科副科长湛XX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退赃,虽受贿金额较大,仍被从宽处理,当场宣布予以取保候审。另有3名海关工作人员经查存在严重经济问题,隐瞒情况,态度不好,被当场宣布依法收审。会后,工作组趁热打铁,又连续在海关的下属分关和港务局、商检局等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宣讲政策,促动了一大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主动交待问题。1998年11月中旬,曾出现过一个主动交待问题的高潮,办案人员平均每天都收到退赃款百万元,10天查清走私案值3亿多元。由于采取打击极少数,教育、解脱大多数的正确决策,工作到位,先后共有160多人主动交待了自己的问题,收缴赃款1600多万元,充分赢得了办案时间,争取了主动。

非法经营罪80万判几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

如果你还有港口非法经营案件和港口非法经营案件处理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知心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 走私贵重金属罪怎么判刑?
  • 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如何
  • 如何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怎么罚?
  • 最新湛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 走私废物罪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走私废物罪
  • 湛江找专办股权纠纷律师选哪个
  • 湛江评价好的股权纠纷律师
  • 湛江股权纠纷律师哪家好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