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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票据非法经营案例,北京票据窝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票据非法经营案例,以及北京票据窝案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票据法案例分析

关键在于是否是现金本票。《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本案中本票申请人为单位(西安某公司)而收款人为个人,则不得开具现金本票,须开具转账本票。

如果是现金本票,银行胜,可以申请退票,重新开具转账本票;如果转账本票,则银行应当见票无条件付款。

其实直接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不就结了嘛,还打什么官司,伤神伤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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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啊,这出题的不专业呀。漏洞百出呀。

按出题者的意图,退票银行和出票银行是同一个支行吧。就不存在不知道:“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张某享有票据权利。

2、不能退票,本票是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至于退票理由,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以证明不是洗钱或公款私存。

3、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请求。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00万判刑多少年

属于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名环球影城员工出售入园凭证被拘,他们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

环球影城员工私自出售入园凭证,是属于扰乱经济秩序和旅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近日,北京市公安部门与刑侦总队针对“倒票”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的行为进行了专项的打击,在此期间,破坏了多起网络电信诈骗案和员工的倒卖入园凭证的案例。

今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在专项打击活动中,破坏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在购买某旅游景点的入园凭证时,付款后被拉黑,并未获得相关的证件,因此报警,警方等刑侦部门通过支付渠道等线索,锁定嫌疑人并进行了抓捕。

随后,在持续的行动中,警方也发现了环球影城的一些员工倒卖入园凭证,由外部人员进行收购,再以高价出售到市场上,这一个犯罪网络,被警方迅速的破获,并且将相关的涉案人员抓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审判。

这些类似于黄牛,甚至是职业黄牛的犯罪案例是北京市近来的重要打击对象,也是这一次转项行动的主要目标。

那么有人问了,倒卖票据、凭证等相关的证件犯了什么罪呢?

这种行为其实违反了《刑法》之中的一些条例,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这些伪造、变卖中国官方机构票据以及演唱会、文艺演出等门票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处罚,但是会根据相应的犯罪程度进行处罚,虽然很多时候处罚力度不是很大,但是这同样也是犯罪,在自己的人生档案上留下这一笔实在是不理智。

如果我们想要去参加演唱会、演出以及参观景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售票机构,购买黄牛票是具有风险,同时也会促进这种犯罪行为的滋生。

我们作为中国的公民,就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共同构建中国法制社会。

老话题:倒卖票据属于非法经营罪吗

您好,有很多争议的。

从司法实践看,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中介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是: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买卖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2、买卖行为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银行贴现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但票据买卖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3、买卖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该《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买卖参与的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未到结算环节。

票据法案例解析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涉及近70亿元资金、1.3万名投资者,民创“暴雷”何以发生?

文|《 财经 》实习生 徐辰烨

编辑|鲁伟

又一行业巨头“暴雷”。

7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经侦处有关人士证实,公安机关正在对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民创集团)出现的资金兑付等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已控制多位公司高管,由于案情复杂,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调查。

民创集团自5月中旬起就无法正常兑付资金,原定于7月20日进行兑付的承诺也未能兑现。据《 财经 》多方了解,截至目前,民创集团未兑付资金规模或接近70亿元,涉及的投资人达1.3万多个。

成立于2014年的民创集团,专注金融、 科技 、产业等多板块业务,是业内知名的银行票据承兑交易公司。民创集团旗下不仅拥有久富、大泰金石两张基金销售牌照,还具有创展保险、腾晟保险两张保险中介牌照和网信证券一张证券牌照,相关资质齐全。在银行票据承兑交易中,民创集团选择与其关联紧密的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汇通)作担保,产品通过一些地方金交所等正规平台发行。

民创集团“暴雷”,出乎众多投资者预料。

票据理财,主要是围绕承兑汇票的贴现融资业务展开。所谓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相比于其他理财产品,票据理财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告诉《 财经 》,因以银行的信用作担保,相比于其他产品,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相对安全。

那么,民创集团的“暴雷”是怎么发生的,钱去哪儿了?

民创集团在今年5月14日的一份公告中,称因疫情冲击,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6月9日,民创集团在一份致“客户与员工”的通知中,再次提及“疫情”因素,称“疫情期间,我司旗下子公司代销的产品出现了兑付延期”。

截至发稿时,《 财经 》未获得民创集团方面对“暴雷”问题的正面回应,拨打公司留下的联系电话,或无人接听,或提示为空号。多位民创集团的员工及投资者向《 财经 》称,该公司实控人在疫情期间涉嫌非法挪用资金是导致“暴雷”的重要原因。有民创集团的员工提供了相关的转账记录,但因其经过马赛克处理,无法判断资金最终流向何处。

目前,民创集团多位高管“失联”。其中,民创集团的重要高管周治疑似出境柬埔寨,至今未归。

7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已于7月9日针对民创集团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已经对胡嘉敏、陈钟海等涉案高管采取强制措施。

截至发稿时,民创集团方面暂无新的资金兑付方案。

未兑付金额近70亿,涉1.3万余名投资者

民创集团2012年发轫于武汉,于2014年6月在深圳注册成立,并同时确定了专注金融、 科技 、产业等多板块业务的战略定位。2015年,其业务向全国拓展,建立了武汉、深圳、长三角、成都和北京五大总部及运营中心,此后快速发展。相比于同类型公司,民创集团将全金融牌照和优质安全的银行承兑汇票底层资产作为其主打卖点。

在业内,民创集团尤为出名的业务是承销金交所发行的、基于底层资产为银行票据收益权的理财产品。在整个过程中,民创集团充当理财产品的承销方,而海汇通是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平台的底层资产端,融资方资提供1.1倍或1.2倍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初始资产做质押,从海汇通借入短期资金,资金来源则是民创集团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民创集团负责销售理财产品,海汇通负责运营,并为产品提供担保。海汇通赚取银行和企业之间票据的利差获得收益,而民创集团作为代销方通过销售分成获利。

多位投资者接受采访时强调,没有料到民创集团的产品会“暴雷”。

颜卓原本投资了其他产品,一位前同事向他推荐了民创集团的产品。他咨询了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风险较低,收益还算可观,此后又多番打听,确认了这一投资的可靠性。

但因投资数额巨大,颜卓还是慎之又慎,在投资前接受了民创集团的邀请,亲自去资产方海汇通参观。在查验海汇通展示的资金账户,并确认海汇通具有从事票据业务的资质后,他最终决定投资。

刘璐是民创集团一家分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民创集团产品的投资者,她购买了400多万元的产品。据她回忆,在疫情暴发后,民创集团即告知投资者,受疫情的影响,产品将延期兑付。2月4日,民创集团发布公告称,疫情结束后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兑付。由于民创集团的资产端在武汉,当时正是疫情最为严重的地方,投资者也对此表示理解。

4月中旬,随着疫情好转,全国复产复工,因疫情而受到影响的交易开始正常进行,民创集团也承诺将正常兑付。刘璐告诉《 财经 》,一直到5月中旬资金出现状况之前,民创集团完成了约15亿元的兑付。

刘璐看到资金能够正常兑付,并且判断随着疫情结束,投资收益也会更为可观,所以在4月30日又追加了一笔投资。

同为民创集团员工和产品投资者的卢燕也表示,从4月23日起,民创集团开始进行正常的兑付,客户也收到了资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5月8日。据她回忆,客户5月8日的投资收益能够正常收到,但从5月9日起再没有任何收益。

5月11日,民创集团发布公告称,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暂时影响,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全体员工4月份工资调整至该月底前发放。这一通知引发了员工的警觉,大家开始怀疑民创集团的资金出现了问题。

同在5月11日这一天,民创集团向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南山区金融办等机构提交申请书,称因受疫情影响,其代销的基金和金交产品会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可能“引发投资者不理性行为的出现”,并希望派出所和金融办能够“予以协助,出面维稳”。

多位投资人及民创集团内部人士向《 财经 》透露,公司未兑付的金额接近70亿元,涉及的投资者1.3万余名。不过,具体金额及投资者人数有待官方正式披露。

5月15日,民创集团发布《客户到期资金兑付细则》称:“自2020年6月中旬开始,产品发行人将逐步恢复兑付产品预期收益总月付、季付的到期收益,自7月20日开始、逐步恢复到期客户的本金兑付,8月20日-8月30日,兑付全部延期产品的收益。”

然而7月20日时间点已过,民创集团给出的本金兑付方案并没有得到执行。

7月初,民创集团还制定了《资产转让抵偿协议》,该协议提及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盛邦)的资产将抵偿给签署协议的投资人。然而,对于这份协议,众多投资者认为这是一种债务转移协议,所以拒绝签署。此事最后在全国各地员工和投资人的抵制下不了了之。

截至目前,民创集团仍未有明确方案解决资金兑付问题。

实控人已离境,非法挪用60多亿元?

企查查显示,民创集团目前共有四位核心成员。彭希任总经理,刘熹、叶湃任董事,李超明任监事。但实际上,民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

多位民创集团员工向《 财经 》透露,胡嘉敏才是民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彭希只是其代理人。通过查找工商登记资料,并无直接证据显示胡嘉敏实际控制民创集团,但民创集团发布的通稿中多次提到胡嘉敏。

2020年1月16日的通稿中,胡嘉敏以民创集团董事长的身份参加年会并发表讲话,在合影中居于中间位置。1月18日的通稿中,胡嘉敏以创始人的身份任命了民创集团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还向新一届董事会赠送了兵工铲、羊角锤、牛皮鞭等礼物,“鼓励新团队为集团奋力开疆拓土,科学决策管控,积极鞭策效能”。

除了胡嘉敏,周治也被指是民创集团的幕后实际控制人。民创集团由四川盛邦100%持股,而武汉楚桦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楚桦行)和武汉东和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东和乾元)是四川盛邦的两大股东,共持股49%。

周治是武汉楚桦行和武汉东和乾元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四川盛邦的第一大股东,他被视为民创集团的幕后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1月8日民创集团举办的“ 健康 智能 驱动未来”智慧 健康 融入 科技 金融峰会暨产融发展论坛中,周治以民创集团副董事长的身份出席了论坛。

5月中旬,民创集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各地分公司负责人向集团高管询问情况。刘璐告诉《 财经 》,胡嘉敏在一次内部会议中表示,疫情期间公司停摆,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能够收益最大化,公司将资金用于市值管理,并称是周治做出了这一决定。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其他内部员工和投资人的确认。

《 财经 》通过内部员工,得到了海汇通内部流出的60多亿元转账记录。由于转账记录经过马赛克处理,户名仅露出“武汉”字样,而收款人仅显示“珠海南山”字样。多位知情人士称,收款方是珠海南山领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山领盛)。

前述《资产转让抵偿协议》提及将四川盛邦的资产抵偿给签署协议的投资人。而周治正是四川邦盛的执行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据参会人员透露,胡嘉敏在多次内部会议中要求投资人签署该协议,表示签署此协议是为了绑定周治,追回被其挪用的资金。

在5月中旬事发后,胡嘉敏就删除了各地分公司负责人的微信,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无法拨通。截至目前,胡嘉敏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而一份出入境记录显示,周治已于6月8日出境,飞往柬埔寨,目前尚未归国。发稿前,《 财经 》多次拨打周治的手机号,但提示为空号。

“资金使用方”海汇通深陷其中

此次“暴雷”的金融产品由民创集团发行并承销,但其具体的运营由海汇通操作。刘璐告诉《 财经 》,民创集团是募集端,海汇通是资产端。“民创集团的实际运营地在武汉,高管在武汉,资产端也在武汉”。另有民创集团内部员工表示,海汇通是最终的资金使用方。

以一款名为“指华一期鑫享1号”的产品为例。该产品的挂牌方是指华电子 科技 有限公司,承销商是民创集团旗下的大同创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方是海汇通。协议中还规定了海汇通对该产品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法专家刘俊海告诉《 财经 》,连带责任并非一般责任,如果投资者未完成相应的兑付义务,海汇通需要代替民创集团为投资者兑付资金。

在一般保障责任中,保障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但连带责任保障中,保障人并无此权利。具体到该案中,投资人可以直接对海汇通提起诉讼,而海汇通不能要求投资者对民创集团提起诉讼无果后再起诉海汇通。由此也可见二者关系紧密。

深圳民创大 健康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创集团曾用名)在2019年3月26日出具了一份说明函,证明海汇通和成都通天下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通天下)是深圳民创大 健康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票据业务的两家主要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海汇通持有通天下42%的股权。

成立于2014年的海汇通,是国内从事票据服务与票据买卖的巨头,也是为数不多的持有正规牌照而具有银行承兑汇票交易买卖资质的公司。

武汉市金融办在2014年77号文件中对海汇通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同意海汇通经营范围增加“票据服务,票据买卖”。

卢燕告诉《 财经 》,这一牌照十分稀缺,“许多地区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并无此资质,因此承兑汇票的交易只能私下来做,无法公开进行”。从这个角度而言,海汇通的资质很过硬。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向《 财经 》表示,票据服务与票据买卖实际上是两回事,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从事相关的票据服务业务,但从事票据买卖则需要相关的资质。

彭冰表示,金融职权属于中央事权,只有中央不管的或者下放的,才由地方来管。目前,地方管理的范围可以用“7+4”概括: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的监管;并逐步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 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监管。

彭冰指出,2019年12月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倾向于将票据买卖解释为票据贴现,而只有银行才有资格颁发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质。换言之,在该案中,武汉金融办无权为海汇通颁发相应的资质许可和资质证明。

不过,彭冰也告诉《 财经 》,这一牌照的颁发日期在2014年,远早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颁布的时间,当 时尚 无明确法律规定哪个机构有权颁发票据买卖资质证明。

投资人王军告诉《 财经 》,众多投资人之所以决定投资该产品,正是看中了海汇通的相关资质。投资人颜卓非常谨慎,在投资前曾赴海汇通参观,考虑到民创集团牌照齐全,海汇通资质强大,因此决定投资。

民创集团与海汇通之间关系紧密。在2020年4月28日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海汇通主要负责人丘伟明确提到民创集团是海汇通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宣称目前的票据服务和票据买卖业务只与民创集团一家公司合作。

对于卢燕而言,海汇通的支持和背书给了她很大的信心。4月28日,海汇通主要负责人丘伟专门来到湖北十堰的分公司,做了疫情期间海汇通盈利能力的报告,证明其本身强大的经营能力。

据丘伟介绍,2月-3月海汇通的持票预计收入将达到4800多万元,并且保证随着疫情好转,经济回暖,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会陆续恢复。因此情况会更好,能保证47.5%的年盈利能力。

民创集团十堰分公司的一名员工透露,丘伟在此次十堰之行中,还与几个千万级客户进行了面谈。在谈话中再次保证了盈利能力,并重申具备相关经营牌照是海汇通的一大优势。也正是受到丘伟表态的影响,民创集团十堰分公司的多名员工随后陆续投入几百万元资金。

事实上,在4月23日后,民创集团的资金兑付工作仍在有序开展,投资者也收到了正常的投资收益。5月1日,民创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将取消“五一”假期,按政府对复工人数的要求,正常上班,确保客户利益“足月对应日”原则的实施。但5月9日后,情况急转直下,投资人的资金再未得到兑付。

卢燕向《 财经 》透露,包括她本人在内的民创集团员工同样也是重要的投资者,这一比重相当高。以民创集团某家地区分公司为例,该公司的30多位民创员工同样也是投资者。因此在民创集团无法兑付资金后,民创集团内部人员披露了大量公司信息,并和其他投资者一起积极维权。

卢燕本来是一家中国500强企业的员工,临近中年跳槽到了民创集团,正是看中了民创的集团资质和海汇通的强大背书。也正是如此,她积极推荐身边的亲友和曾经的客户投资相关的理财产品。

民创集团“暴雷”后,5月22日,海汇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地址均发生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黄齐鹏变更为李雷;股东中武汉世纪华鹏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新增河南常脉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地址则由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A幢13层11-13号房变更为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1栋17层3室2号。目前,河南常脉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持有海汇通50.995%的股权,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海汇通49.005%的股份。

据了解,海汇通的主要负责人丘伟也已“失联”。发稿前,《 财经 》通过公开信息找到海汇通的联系方式,但拨打后显示为空号。

公安机关介入,追回资金仍困难重重

卢燕坦言自己目前“压力山大”,一方面自己和亲友的几百万元存款全部投入购买民创集团产品;另一方面她的客户共投入2000多万元资金不知下落。在她的客户中,有一位已经确定买房,只是希望在付房款前,通过投资再赚取一个月的投资收益,但现在资金无法兑付,买房的计划也不得不终止。

卢燕也和其他投资者去过几次武汉,但没能追回欠款。听说几个民创集团及海汇通的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她反而更加担忧,担心投入的资金没办法要回来。

在卢燕看来,产品的发行方是由国家颁发牌照的金交所,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都在金交所发行;而产品交易的平台又有众多资质和背书。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产品和平台都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至少不该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他投资者也有着同样的困惑。投资人王军在2018年底就购买了民创集团的产品,而在购买之时,让他很放心的一点就是金交所的备案。 在他看来,金交所的备案意味着产品的合法性和正规性,因此降低了“暴雷”的风险。

所谓金交所,实际上是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简称,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产权交易平台,其特殊之处在于交易品种是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衍生出来的金融产品。

刘俊海表示,他并不认为在金交所备案的产品安全性高。在他看来,金交所发行产品,需要保证产品各方面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也是交易所应尽的审查义务。如果调查后发现金交所并没有做到产品审查,那么其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但除此之外金交所并不能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李有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金交所的主要义务就是审查,确保产品信息是真实的。产品信息如果真实,金交所就没有其他责任。负责任的交易所会对产品进行把关,但这并不意味金交所有担保责任。

除此之外,投资者的另一个困惑之处与两家公司的资质有关。无论是民创集团还是海汇通,其都具备完善的资质,投资者无法理解为何两家资质齐全的公司会出现问题。

对此,刘俊海表示,投资平台的资质和牌照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也同样关键。业务风险低,不代表投资者的风险低,投资者有可能受到人为操作(如非法挪用资金等)的影响而遭受损失,“如果公司的控制人非法使用了资金,那么即使牌照完备也无法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对于武汉金融办的职责问题,李有星认为,作为给海汇通颁发牌照的机构,金融办负有监管责任,应对海汇通进行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但至于监管范围,还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来厘定。在该案件中,武汉金融办对该事件是否有监管责任,需要依照具体的规定情况才能判断。他也向《 财经 》强调了地方金融条例的重要性,“金融办需要地方金融条例,来确保其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在资金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后,上百个投资人来到武汉,向相关部门表达利益诉求,希望可以尽快立案侦查,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7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发布公告称,公安机关已于7月9日针对民创集团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刘俊海认为,该案的处理有两个难点: “找钱”和“找人” 。只有及时锁定资金去向,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而能否找到责任人则事关案件是否能够被成功侦破。他也建议投资人尽可能地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其侦破案件,进而找回资金。

武汉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有关人士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控制多位民创高管,正在进行调查。但由于资金过于庞大,账户数量众多,“可能半年也无法完成调查”。目前,警方正在着手摸清资金来向,在充分侦查后准备冻结资金。

武汉金融办相关人十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对民创及海汇通高管层20余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金融办并不清楚案件的具体进展。

李有星向《 财经 》指出,公安机关立案时应该就会同时公布罪名,但此次未公布罪名可能就是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

李有星表示,想要查清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解答。第一,票据承兑的基础标的是票据,因此需要查清票据是否是真实发生过交易的;第二,投资人通过交易平台的投资是否用于相应的项目,是否出现了资金挪用的情况。而判断具体的罪名,至少需要解答以上两个问题。

颜卓告诉《 财经 》,相比于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理,投资人们更关心资金是否能要回、何时能要回以及能要回多少的问题,“别出现刑事责任都确定了,但投资人的钱也没能要回来的情况”。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刘璐、卢燕、王军、颜卓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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