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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条件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都有哪些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纠纷相当普遍。目前通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定的“验收”和“综合验收”的规定过于简单,相关立法模糊,容易导致纠纷的复杂化。

1.“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持有的《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结论是否为合同规定的“验收”交付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文件;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竣工验收的组织、条件和程序。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竣工验收还必须具备: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准文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项)。关于验收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小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出具工程(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在一些商品房纠纷中,开发商仅以一个“合格”结论的《竣工验收表》作为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格验收”的条件,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备案制,建设单位持有的《竣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即使结论为合格,也是合格的。也不符合“验收”交付条件。《条例》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和第十项分别规定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的相关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必须从相应的管理机关取得,不像《竣工验收表》或者010。并且,广东省建设厅已在《竣工验收报告》(粤建发函[2003]63号)中明确,第八条(示范样本)第一款中的“商品房验收合格”是指商品房建设单位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使按照合同文本的解释,不要求开发商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验收”交付条件(是否成功备案取决于行政效率等因素),开发商也应提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实质已达到“验收”标准。2.“综合验收”——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开发商能否以非强制性要求进行抗辩?103010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建设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竣工,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合格,并经我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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