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0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号有关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为证明其身份并有权支取存款,其合法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为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继承权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凭银行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办理转账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有存款或者有银行委托保管的存款。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存款人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在此基础上办理存款的转移或支付手续。
3.来华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行的存款转账或取款手续与中国公民相同,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同中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人,按照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如果继承人在国外,可以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可以在此基础上办理存款的转移或支付手续。
如果继承人所在国是禁止外汇的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的,可由友好协会、当地侨团、爱国侨领、友好人士证明,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可办理存款的转移或支付手续。
如果继承国没有建交,就要按特殊情况处理。
外国继承人在国内银行继承存款可以汇出境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上缴财政部门保管,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以转为集体所有制。这种上缴国库或转为集体所有的存款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