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的老婆私下不同意协议的效力。丈夫私自卖车,妻子不认账,买方只好将卖方夫妇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汽车买卖协议有效,依法应当保护善意且有偿取得的财产,车辆归买受人所有。
今年7月19日,厦门市民谢某与张某签订车辆过户协议,以35.8万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了一辆宝马。行驶证、购车证、保险等手续同时交了过来。 第二天,谢某开着这辆宝马车维修时,张某的妻子李某突然拿着钥匙来了,声称自己是这辆车的主人。车的万能钥匙一直在她手里,谢某用的是备用钥匙。她还说,之前她和老公在闹离婚,老公偷偷把她的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卖掉了。当时她以为车被偷了,就报警了。警方一时搞不清真正的车主是谁,暂扣了车辆。谢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宝马买卖关系有效。李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谢与张某签订的车辆过户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谢某购买的宝马车作为一种实物和有偿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谢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车辆登记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转移车辆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应予以赔偿。李与张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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