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重要的家庭财产之一。那么,儿媳妇赠与公婆的房产如何纳税呢?以下答案由富华法律网边肖为读者提供。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儿媳赠与公婆房产怎么缴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儿媳将房屋赠与公婆的,按房屋现值的6%征收契税,契税由受让人缴纳。
第3条
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应当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双方订立合同,受益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契税。(注: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因此不征收契税,下同。)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和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
第五条契税税率规定如下:
契税按购买价格的6%征收。
契税按标准价格的3%征收。
赠与契税按现值的6%征收。
二、有哪些情况对房产赠与行为应予以限制
(1)对于拥有房产,想在去世前赠与子女或他人,且没有其他住所和稳定经济来源的,应当考虑赠与老人的行为。老人交给他们后,如果子女对他们不好,不履行赡养义务,就会被扫地出门,老人无处安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家庭纠纷,这种财产赠与一般不做公证。
(2)对于为逃避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且家庭成员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简称“双缺”),被继承人在赠与财产时没有为“双缺”继承人预留必要份额的,也应当限制这种赠与。因此,赡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不给“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双缺”继承人的正常生活就得不到保障,推向社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纳税、劳动报酬等义务,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一旦发现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他们拒绝公证。
(4)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取得应当继承的财产所有权之前,声明放弃继承权,同时将自己应得的份额让与他人。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办理赠与公证。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与特定的人紧密相连,不可转让。只有在办理完继承手续,相应的被继承份额取得所有权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让与他人。所以这种情况公证处应该否定赠与,建议当事人先对继承权进行公证,再对赠与进行公证。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儿媳将房屋赠与公婆的,按房屋现值的6%征收契税,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网,富华法律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