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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明为质押还是转让呢,股权质押与转让的区别

针对本案股权凭证是否质押或转让的争议焦点,目前有两种观点,各有其支持的理由。观点1。股权凭证属于质押关系。

原因:1。根据《公司法》、《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技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号文件的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须经背书登记后生效,所有权随之转移。并且在A厂出具的股权证明(股票证明)中明确写明,股份转让必须经过董事长登记批准。股权未办理这些手续,公司仍登记在徐名下。如果是转让,为什么陈某在六年内没有改变或转让其股份?

2.股权不能以2000元本金转让。股权证明转手时(即1997年),股权已经价值14000多元。根据价值理论,徐不可能将股权以本金2000元的形式转让给。基于这两点,股权证明只能算是质押关系。

3.即使是转让关系,徐也是在不知道自己的2000元份额被量化到14000多元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由于徐只是一名工人,他只在A厂工作,并不参与A厂的经营,A厂并没有向工人公布工厂的经营状况,而是A厂的副厂长,对经营状况非常了解。他已经知道2000元变成了14000多元,根据

二。该股权凭证属于转让关系。

原因:1。按照该厂股权转让惯例,虽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登记才能生效,所有权随之转移。但1996年工厂转制后,因为是乡镇企业,很多股东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转让了所有权,股权证还是原股东的名字。工厂年底分红时,持有人拿着手中的股权分红,金融办认证后不认人。这就成了厂里股权转让的惯例,就是不背书就把证交了。徐从处收到2000元,并将股票交给,可视为股权的正常转让。

2.徐的行为已构成对事实的默认。涉案股权证易主前,即1997年前,股份分红一直由徐领取。1997年股权证易手后,分红一直由领取,直至2003年完全改制,徐未提出异议(每年分红400-500元不等)。徐在明知其股权价值的情况下,6年内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可视为默认放弃股权,即默认转让。

3.考虑股票凭证转手时的具体情况。在工厂彻底改制之前,它是在走下坡路。虽然1997年股票价值14000多元,但因为无法支取,变成了空头支票。当时的转账惯例是只还本金。徐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将空头支票以本金的形式转让给是合理的,应当予以认定。此外,陈某在被转让后承担了股票的操作风险,因为股票可能升值或一文不值。

4.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因素:在2003年彻底改制之前,这个厂的股份因为不能退股,只能领取分红,股东拿着不能退股的存折只能领取利息。

2003年,工厂彻底改制,清算股份,股份以现金或借条的形式收回。这时,股证突然变成了取款的存折,价值再次翻倍,达到4万多元。许以质押为由要求返还股权,即拿回股权现值,可想而知。当时由于徐与关系较好,股权易手时没有签署书面说明。在该份额价值约4万元并可变现的情况下,质押权纠纷a

徐的公公和婆婆与的关系一直很好,徐在1997年前一直在A厂工作,担任副厂长。甲厂原是乡镇企业。在1992年之前,它向其员工发行了若干记名股票,并制定了股份合作制。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可以进行量化入股,产权属于个人,参与分红和利息,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能退股。在股东义务一章中规定:股东按照其股份承担经营风险责任。

徐进厂时,按照当时的政策,带资1000元进厂。甲厂出资1000元后,以徐的2000元作为股份。1996年,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换发股票证书。当时,徐2000元的股票价值14000多元。1996年改制后,多名员工在不能退股的情况下,陆续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徐从服装生意中辞职,将股票交给,并从那里拿了2000元。

但当时双方并未就股票权证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自1997年起,徐的股份分红全部由领取,徐本人未领取。2003年4月,A厂再次改制,原股份价值被清算,原股份证书被收回,按股份现值以现金或借条形式返还给个人。到目前为止,这些股票价值近4万元。2003年8月,徐找到要求归还2000元,并要求归还产权证。当时的徐将股份以本金2000元转让给自己,拒绝将股权凭证交给徐,徐坚持将股权凭证质押。此时,股权证明仍登记在徐名下。在检索无望的情况下,徐起诉要求依法检索自己的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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