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什么情况下不被法院执行,以及什么情况下房子不会被执行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腾房?
- 2、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 3、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 4、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 5、2021年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 6、2022年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腾房?
被执行人在只有唯一住所,房产是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情况下,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腾房。
法律分析
执行唯一住房的的四种情形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生存。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以外,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产,别的都无法腾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唯一合理住房和售出房不能强制执行。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工具用品,还有被执行人的勋章和荣誉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
1、唯一合理住房,唯一就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合理意思就是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是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如债务人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一家三口居住的却是别墅,那么就不属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范围,债权人只要能够提供合理居住房屋,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2、售出房,有的房产售出和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卖方作为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话,该房产就不好处理。这种售出却未过户的房产,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在债务人名下,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从实际上看,已经涉及到了第三方;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本着不影响第三人的原则,这类房产法院也是不会强制执行的。房屋是否售出以签订售房协议或者交了定金就可以认定,此类房产在处理中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债务人退还定金、毁约售房合同,解除第三人参与的关系,然后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二是房产彻底缴纳尾款完成过户后,放款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被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执行是有底线的,涉及第三方财产或者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时,强制执行就显得顾虑良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借此躲开还债的义务,债务人实际上是无法用未过户的房产不能强制执行这样的方式逃避还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3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项则房产不能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
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基本没有多少情况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你放心,法律规定不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利益来对抗执行的。
所以不能执行的情况极少,极苛刻。相反,可以执行的却很宽泛。包括唯一住房,都有可执行的条件规定。你就不要把希望寄托于钻空子上了
2021年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2021年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3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项则房产不能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
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工具用品,还有被执行人的勋章和荣誉作品不得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的力度众所周知,不是被执行人说自己没有财产就可以躲过的;比如说,借贷合同到期但是债务人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拒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持有效证明到法院要求判决还钱。法院根据调查,对拒不还债的债务人的财产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说存款、房产、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等,都会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存款、收入等处理起来还比较简单,但是房产就比较麻烦;房产作为财产的重要一部分,在有些情况下却不能被强制执行,债主和法院看着这样的房产也无能为力。唯一合理住房,唯一,很好理解,就是指债务人除了这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那么,合理的意思呢,就是指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和房屋面积仅是满足最低生活标准。比如说,债务人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一家三口居住的却是200多平方米的别墅,那么就不属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范围,债权人只要能够提供合理居住房屋(大概50平米左右简装房,具体可根据当地人均房屋面积最低标准来定),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
拓展资料:有的房产售出和过户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可能会相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卖方作为债务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话,该房产就不好处理。这种售出却未过户的房产,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在债务人名下,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从实际上看,已经涉及到了第三方;强制执行势必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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