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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个人财产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法典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个人财产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法律怎么规定的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一)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二)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三)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四)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肯定对自己的不动产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处分的,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的时候,不能够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除了自己的不动产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公共建筑物设施的费用一般都是分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1.依法新建的房屋;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肯定对自己的不动产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处分的,但是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的时候,不能够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除了自己的不动产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公共建筑物设施的费用一般都是分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国家所有的财产

国有财产的话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的私利谋取国家的利益,否则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是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民法典个人财产、民法典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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