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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手续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出让手续,以及土地出让手续费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土地转让需要的手续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履行合同义务;

3、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4、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是怎样的?

一、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 办理出让手续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最后到国土局办理初审,取得 《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便民服务窗口审批: (1) 申请书; (2) 《国有 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 土地租赁合同 》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 身份证 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 法规 、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 诉讼 。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 土地出让 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 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 违约责任 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 转让合同 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划拨而来的土地往往都不会被允许公民直接将现有的土地投入到市场去随意交易的,所以如果有转让需要的话应该去政府的土地部门去办理相关的出让手续,这些手续主要就是让国家同意并且做出相关的登记之后才可以直接出让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哪些?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 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 土地租赁合同 》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 法规 、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 诉讼 。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 土地出让 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 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 违约责任 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 转让合同 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让,还要按照法律规定交出所有的交关材料,而且双方还必须要签订一份出让合同,这样双方的合法利益才会受到保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受让方也必须尽快的更换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手续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土地出让手续费、土地出让手续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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