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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妇离婚后,一方没有提供子女抚养费,也没有找到任何人。我该怎么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你好,离婚后的任何时候,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很大变化,都可以提出要求改变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变更作出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且对方有能力抚养他;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应该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谁来抚养孩子。在这个前提下,丈夫和妻子可以协商决定离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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